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管理好大学生创业基金,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结合专业知识开展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自主创业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成立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与“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一致,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二条各学院要把学生创业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之中,积极开展学生创业教育,组织创业活动,形成创业团队,并安排具有一定能力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帮助学生确定创业项目,审查创业方案和实施步骤,解答学生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指导学生向学校申请创业基金,并签署评价意见等。
第三条基金支持诚信守法、品学兼优、开拓创新、勇于挑战的大学生(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和毕业五年内的毕业生)在十堰地区进行的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初次创办科技型、创意型企业或门店的自主创业活动。
第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1-2年,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一般不高于1万元;创业团队自筹资金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助金额的50%。团队如有退出可由其他学生替补,以保证该基金有纵深和有序的使用,最大程度地发挥基金的作用,让更多的大学生受益。
第五条学校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每年三月和九月各对提交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一次评审。程序如下:申请者填写申请表、指导教师填写推荐意见、所在学院初审、招生就业工作处复审与汇总、学校大学生创业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评审、学校发文公布。
第六条各学院对参与创业活动的学生予以关心和指导,尤其在设备物资、时间等方面给予力所能及的关照,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创业活动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第七条参加各级各类创业设计大赛及评比的获奖项目在申请创业基金时可获得适当优先和奖励。
第八条学生创业取得实质效果,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的,提倡学生偿还学校的创业基金,或向学校捐款,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
第九条本办法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